今年11月初,徐州的胡先生乘车赶到了连云港,准备乘坐班轮前往韩国,当晚,胡先生和几名好友聚餐喝了不少酒,直到深夜才结束,为了确保准时登轮,胡先生选了一家距连云港客运站较近的宾馆住宿,而且在住进宾馆后,特意向总台服务员预定第二天早晨的"叫醒"服务,服务员当时也答应下来,谁知,胡先生第二天一觉醒来时已临近中午,自然错过了当天的班轮,只好买了下一班船票,胡先生好不懊恼,不仅误了事船票作废,还要多花延期的住宿费,当天找到宾馆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宾馆经理并不买账,他告诉胡先生,值班服务员向他入住的房间打了两次呼叫电话,还去敲了门,但是,当时胡先生自己睡得太深而没被叫醒,因此,只同意向胡先生道歉,并免去当天住宿费,眼见谈不拢,胡先生以未尽"叫醒"义务为由将宾馆告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要求宾馆赔偿因没履行"叫醒"服务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连云区法院速裁庭法官及时介入,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宾馆坚持认为,对需要叫醒的顾客由值班服务员打电话呼叫,就算完成"叫醒"服务,这是行业惯例,宾馆通常都是这样履行这一合同义务的,还没发生过没被"叫醒"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当天服务员打过电话又敲过门,胡先生没被叫醒是因为他睡得太深,是他自己的责任,胡先生认为,宾馆承担的"叫醒"服务,应当是把睡着的客人彻底叫醒才算完成义务,不仅是要去"叫",关键是要"叫醒",没有"叫醒"就没有完成"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造成损失就必须给予赔偿.
承办法官认为,胡先生和宾馆对住宿服务合同中,宾馆负有"叫醒"义务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宾馆是否正确履行了"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对"叫醒"服务的约定并不很明确具体,但宾馆一直是按自己制定的、以给顾客打电话呼叫的方法来完成"叫醒"服务的,从没考虑到像胡先生这样特殊的情况,也没履行好"叫醒"胡先生服务的合同义务,因此给胡先生造成损失,显然是有责任的,既然称之为"叫醒"服务,当然是以彻底叫醒客人为目的,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宾馆履行"叫醒"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没有叫醒胡先生,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胡先生在打电话"叫醒"的情况下都没醒来,自己也有一定责任,由此,法官提出了宾馆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胡先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调解方案,得到双方认可,日前,在法官主持下胡先生与宾馆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胡先生各项损失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