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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火车取消强制险别忘了“穷人险”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1-23 09:23:51

  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是15万元封顶。(11月18日长江日报)

  制定于1951年的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最终被废除,是一种社会进步。继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改为自愿保险后,铁路方面迈出的取消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规定,且伤亡赔偿不再15万元封顶,是与社会发展接轨的信号,政府和铁路方面的善意表露无疑。

  但上述一个完全遵从乘客意愿的“铁路保险”,有可能出现保险保障的盲区。铁路乘客群体与轮船、飞机乘客相比,带有一定的特殊性,飞机出行和轮船出行的交通风险相对更高,即使没有一个含在票价内的“强制”,一般而言乘客也乐于选择意外伤亡保险;二者,乘坐飞机群体相对属于收入较高群体,对于提升票价总额的“保险费用”承受能力相对更强。但属于公众最喜欢和最普遍的出行方式的乘坐火车出行,如果一旦实施“自愿原则”之后,并不排除部分人群会考虑出行成本因素选择“不投保”。

  尤其是一些低收入群体,在一个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会选择“少掏十数元、数十元的保险费”。如此一来,也就事实上出现了大量人群在乘坐火车时的“保险盲区”现象,最终影响公众利益和铁路形象。就此,笔者认为在看到有关方面取消取消铁路强制保险的善意之时,对于产生的保险盲区和不投保现象应引起关注和重视。部分人群不投保,有很大的因素在于“节省”或“生计艰辛”的原因,从公众安全和公共保障属性考虑,铁路方面和政府方面应在可能的“保险盲区”上多些责任担当。政府方面应有一个未雨绸缪的制度性设计,对于属于普罗大众最常见的出行方式上,以政府保障的方式保障每一名乘客拥有“最基本的出行保险”是一种责任。

  这份火车出行险上,未必比例有多高,可以考虑有一个“1%或0.5%票价”的基本险,在乘客不自行选择额度较高保险的情况下,政府方面或铁路方面提供“基本保险服务和保障”。政府财政和铁路收益方面,稍稍“挤一挤”应该不是问题。让普通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或“穷人”群体,在出行的时候、即使是没钱买保险的时候,也能享受到一个最基本的保险服务,是共享社会成果的体现。某种意义上,这份原本可以由政府方面提供的“穷人险(基本险)”,不仅应成为取消“强制险”后的配套制度,也同样和取消“强制险”一样富有进步意义。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保险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有了可喜的转变。近日,南京市城管局管线管理所斥资10万元,为其管养的2万个井盖购买了公众责任险。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因窨井盖缺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意外事故,将有商业保险进行赔付。这是政府方面负担公共安全保险的可贵信号。一个小小的“井盖保险”多了政府的责任担当,一个涉及重大公共交通安全的铁路运输,更应多一些政府主动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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