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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动车补票须再付票款 媒体质疑铁路贪便宜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1-06-08 09:21:56
    6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动车组实名制,在端午节小长假迎来首次考验,考验出来的问题还真不少,其中最大问题是乘客丢失车票以后怎么办。按照原先的规定,一张身份证件只能购买同一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区间的一张车票,乘客丢失车票后,不能补买相同车次的车票,出行因此受到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铁路部门纷纷采取变通措施:有的规定丢失车票的乘客可到火车站值班主任窗口说明情况,先解锁再补票;有的规定乘客可到购票窗口用身份证件先退票,然后补票;有的规定乘客可找值班站长核实购票信息,先上车后补票……这些变通措施有一点是相同的:乘客补票必须再次支付票款(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动车实名制刚刚全面推行,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铁路部门也在想办法解决。但是,乘客补票须再次支付票款,这个适用于非实名制车票的规定,照搬到实名制车票身上却是不合适的、没有道理的。

    实名制车票与非实名制车票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没有购票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乘客丢失车票只能自认倒霉,重新买票;前者则留有购票人的身份信息,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对应一张实名制车票,有据可查。某个乘客的车票虽然丢失,但车站购票系统里的相关信息还在,车站完全可以根据证件信息对比再补一张车票给他这其实是车票实名制的一大优势,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乘客第一次购票已经支付了票款,等于购买了某次列车某个座位的临时使用权,也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时,该乘客对这个座位就仍然拥有临时使用权,铁路部门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补票并不是再次签订合同,也不是再次出卖座位的临时使用权,而仅仅是给乘客补发一张进站、上车、乘车的凭证。因此,乘客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铁路部门为其补票不应再次收取票款再次收取票款相当于单方面终止上一次合同,也相当于将同一个座位的临时使用权一女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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