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最高可罚10万元
贵州省近日出台了(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从管理体制、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报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作出了规定。
要求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接打电话、中途掉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等;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甩客、不得拒载、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等,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