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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 为何同命不同价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0-25 14:30:25

  同样是车祸身亡,同样是一条人命,为何却不相同的价格赔偿?那么就来看看下面的案件:

  昨天,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何某与魏某系夫妻,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但事故处理时,出现了何某与魏某适用不同赔偿标准的争议。最终,法院审理支持了何某与魏某亲属的请求,认定同一事故中死亡的两人按相同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何某与魏某夫妻来自河南,在吴江的一家建筑工地上打工。今年6月26日,何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妻子魏某,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桥东堍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何某当场死亡,其妻子魏某于两天后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李某、何某负同等责任,魏某不负责任。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何某与魏某的近亲属将李某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何某2011年6月在吴江市打工,并办理了新市民登记,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而魏某是2012年6月1日才办理了新市民登记,至事故发生未满一个月。

  司法实践中确认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一般要求受害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本起事故中死亡的丈夫按城镇标准应赔偿52万多元,而妻子如按农村标准只有21万多元,会造成明显不公。吴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终作出何某与魏某的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标准的判决。

  法官因此案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到城镇务工,办理暂住证或新市民登记,不但是当地治安部门管理的需要,也是外来务工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一定要懂得做好自我保护,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在一定时候给自己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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