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大方广告公司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一行政强拆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速公路广告设施整治过程中,盐锡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执法人员发现位于G2京沪高速靖江互通公路用地内有一违法广告设施,经实地勘察和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广告是江苏大方广告有限公司所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2011年5月20日,盐锡支队依法向当事人制发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同时实施了行政强制拆除。
2011年5月30日,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运输部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同年8月9日依法作出了维持决定。
2011年10月19日当事人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南京中院庭审质证,认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交通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组织强制实施的法定职责,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告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1月12日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下达了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我省高速公路广告设施专项整治以来,行政相对人先后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首例交通行政案件。此案的圆满落幕,大大提振了全省高速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治路、维护路产路权的信心和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