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有殇。 永远难忘5月12日那一刻,我们深爱的祖国竟在对一场百年盛会的期待中遭受如此重创。那一刻日月无光,那一刻即成国殇。 面对巨大损失,我们除了悲伤战栗,也为那艰巨、复杂、持久的灾后重建深感忧虑。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深入开展,原来的社会治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软肋开始呈现,百废待兴期待法制完善。 灾后重建,不仅仅是重建倒塌的房舍、医治受伤的同胞,更是重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是在非常状态下对一个社会的救治与重建:慈善事业需要立法,NGO需要立法,保险需要立法;无数的财产关系需要重构,无数的人身关系需要重塑,灾区违法犯罪需要惩治,社会秩序需要安定;救灾物资分配问题、新建房屋质量问题、灾民生产和就业问题等都需要有法律和相关制度作保障。 新秩序的形成是对国家伦理、技术力量、民情舆论的考验,更是对社会与人性治理的根本枢纽———法制建设的考验。新的秩序的形成不是仅靠善款和善心就能完成的,必须要有大量的法律技术来粘合,必须由承载生命平等、生命宝贵终极意义的法律来实现。 大哲学家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灾难已经到来,虽然令生者哀伤,但确凿无疑地震动了每一个人的心灵,嵌入了每一个人的记忆,成为生活的经验。人之为人,最重要的本领就是从一切经验———包括灾难的经验中虚心学习,不断提升生存的理念和规则。 一个值得欣慰的消息是,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万众瞩目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要让法制建设在救援与重建中不断完善,脚踏实地地提升我们的政治文明与法制建设水平。 有法必依,灾后重建中,任何拖延与虚耗以及不作为都是犯罪,依据法律的理性积极而持久的行动才是取得灾后重建这场持久战胜利的保证。 有了《条例》,各行业、各级政府就要不折不扣地严格依循。在灾后重建这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上,政府与行业要承担起责任、实现自身进步与变革。作为交通大动脉的铁路部门,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更要依法依规承担责任,用不断的进步为灾后重建作出更多贡献。 郭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