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制订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并未突破《土地管理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的规定。
《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按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