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铁路某国有公司经理左某费尽心机采取多种手段贪污铁路公款达80余万元人民币,昨天记者获悉,其被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左某在担任北京铁路某国有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3年从该公司辅助账户中开出一张20余万元的支票转入北京某音像公司,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此后,左某又以该北京铁路某国有公司名义向山西铁路某单位销售了一批铁路专用工具,然后将该笔业务货款人民币50余万元截留到其个人控股经营的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并将上述铁路专用工具业务记入该北京铁路某国有公司的库存商品账,为了掩人耳目,其还做了平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