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一大早就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待宣判结果。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志军收受财物共计6460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情节严重不足以“轻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新华社、央视上午消息)
为刘志军送财物的10官员
何洪达(副部级)
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因受贿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苏顺虎(正局级)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2011年6月被中纪委双规
罗金宝(正局级)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2010年10月被免职,2012年12月24日,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开庭
邵力平(正局级)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2011年6月被双规
马俊飞(副局级)
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2011年6月被中纪委调查
张曙光(正局级)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2011年2月被停职接受调查
林奋强(正局级)
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2011年被免职、被中纪委调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被免
闻清良(正局级)
昆明铁路局原局长,2011年8月被免职接受调查,涉嫌在任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存在违纪行为
郭文强(副局级)
原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刘西林(副局级)
广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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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羽心与“下线”获利过程
●2007年底,刘志军与丁羽心商定,由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铁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帮丁羽心指定的国有企业中标,丁羽心从中收“好处费”。至2010年底,刘志军安排铁道部人士非法干预53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使丁羽心指定的23家国有企业中标,涉及工程标的额共1749亿元,丁及其“下线”胡斌(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等民营企业主从中获取“好处费”31.85亿元。其中,丁羽心按照工程标的额1.5%至3.8%的比例收取24.16亿元。刘志军对丁羽心获取“好处费”的比例和大概数额知情。
4月17日,胡斌、丁羽心女儿侯军霞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二中院受审。
●帮助丁羽心运作高铁轮对项目,丁羽心从中找国有企业合作开发高铁轮对项目获利。
丁羽心遂通过有关人员介绍,与山西某国有企业达成合作投资高铁轮对项目协议,并成立一个合作公司,约定由丁羽心帮助获取铁道部相关批文,丁羽心不出资但要控股。后经刘志军安排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等人签发了相关批文,丁羽心收受该国有企业所送合作公司60%的股份,价值0.9亿元。刘志军对丁羽心收受股份情况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