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黄永贵在本宁线六安境内穿越铁路线时,被通过的5093次旅客列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合肥铁路公安处六安站派出所勘查结果为:在事故发生处,有一条穿越铁路线的人行便道,伤者黄永贵身体被火车撞擦后致大腿骨断裂,共花去医药费9万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追讨赔偿数年无果后,今年3月,在好心人的指点下,黄永贵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0多万元。接到黄永贵的起诉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很快受理立案。
庭审中,上海铁路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到2013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同时,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黄永贵无视自身安全,违章穿越铁路线路所致,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永贵称,自己受伤后至今,一直在找当地公安派出所商谈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谈成,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事故发生地,铁路并没有设防护网,火车也没有鸣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很大。
承办该案的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陈恒云庭长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至起诉,黄永贵一直未中断要求理赔,故案件不存在时效问题。“同时,铁路部门在管理中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陈庭长说,在法院的努力争取下,上海铁路局终于同意赔偿黄永贵15万元。
据了解,该案也是铁路运输法院改制后,我省首判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改制后,铁路法院隶属于地方法院,与铁路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为处理类似案件带来了公正审理的空间。“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吗”也有了答案: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火车撞人同样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