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旅游法》后的首个中国旅游日,北京市旅游法研究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在京召开“旅游法释义与适用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业界代表、法律界代表围绕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实施《旅游法》,避免对《旅游法》相关条款的误读,使我国真正实现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切实维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服务升级,使旅游业真正成为现代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展开了交流讨论。
研讨会上,与会者达成普遍共识:《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多年来科学发展的重要结晶,是实现我国旅游业发展“两大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保证。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我国《旅游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前提和工作基础。而深刻领会《旅游法》的立法本意和内容实质,全面把握《旅游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旅游法》对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破解影响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升我国旅游发展品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是《旅游法》颁布之后的重要任务。为此,北京旅游法研究会将组织编写《旅游法释义》,对旅游法相关条款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根据国家旅游局2013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通知”精神,通过学习旅游法,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理念,进一步认清我国旅游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坚定攻坚克难和实现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信心,努力开创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努力实现“依法治旅的理念全面确立,旅游市场规则基本健全,旅游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旅游管理职责明确清晰”的目标,推进旅游产业全面升级。
首先,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我国《旅游法》的主要特点。现在颁行的《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共设10章111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以外,《旅游法》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范。旅游法兼顾了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经营全链条,综合了经济、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旅游发展和管理机制,符合旅游产业的综合性特征和发展需要。
我国《旅游法》之所以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其主要原因:一是由我国的旅游业综合性产业特征所决定。旅游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是综合性强、关联度高、产业链长的现代服务业,客观上需要予以综合规范。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来规制,依靠任何一部单行旅游立法,譬如,旅行社法或饭店法或旅游景区法等,都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对旅游业的合理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旅游立法和国务院关于旅游业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及其实施经验证明,我国旅游立法只能采取综合立法的模式。
二是跨部门、跨行业特征的需要。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旅游业管理部门多,发展和监管难度大,因此,需要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来统筹各职能部门,逐步在我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促进的合力。否则,我国旅游业市场就难以形成真正的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的局面,以往旅游业不同程度存在的市场乱象就会继续存在下去,无法得到彻底治理。
三是我国旅游业在促进、管理、民事等方面都有紧迫的立法需求和必要性,但是鉴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目前状况,现有立法资源是有限的,在现阶段还没有现实的条件使我们有可能分别对这些方面制定单项法律,因此,目前采用旅游综合立法模式是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和旅游业实际的一种明智的和可行的选择。
其次,要充分理解和深刻领会现在颁行的《旅游法》在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加强对旅游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根据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国家要促进和发展旅游业,无疑应当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实行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天平不应当有意地偏袒有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现在颁行的《旅游法》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是:
一是注重平衡各方权益,注重厘清政府与旅游经营者、政府与旅游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与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和前提下,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有多项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换言之,《旅游法》强调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平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旅游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将旅游者权益保障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旅游公共服务提供、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纠纷解决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再次,要充分理解和领会《旅游法》致力于完善旅游市场规则的一系列规范。现在颁行的《旅游法》特别注重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规则。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旅游法》对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及旅游者守法和必须尽的各项义务,都作出了较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强调了民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权益方面的主体性作用;要求旅游经营者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逐步地建立健全经营主体间的一系列规则;坚持统一市场原则,强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
第四,要充分理解和领会《旅游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发展经验和旅游市场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和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旅游法制进程中可以标炳史册的重要事件。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旅游资源丰富,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尚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国家,根据自身旅游业发展和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经验,借鉴国内地方旅游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同时也借鉴国外旅游立法和实践经验,历经三十多年的旅游立法实践,积几代人的立法智慧和辛勤劳动,最终终于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的直接领导和努力下,以及在国家旅游局和各位法学专家的大力配合下,使《旅游法》得以颁行。可以说,如今颁行的这部综合性《旅游法》,既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又体现了市场主导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结合;既体现了旅游业30多年来发展的宝贵经验,又确立了旅游业自我发展和政府监管的综合协调模式;既坚持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又进行了一系列体制和制度创新。这是我们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和旅游大国对世界旅游法制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
最后,还要充分理解和深刻领会现行《旅游法》也是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旅游立法经验的基础下制定的。我国《旅游法》的制定和实施,无疑应当首先立足于我国旅游业实际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O十多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三十多年,如今我国旅游业已经与世界旅游业融为一体,世界旅游业离不开中国,中国旅游业也离不开世界。若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和和谐世界建设的高度来看待旅游业,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更离不开世界。因此,我国《旅游法》各项制度的设立广泛借鉴和吸收了国际旅游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旅游服务合同、资源旅游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国际旅游规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有机结合。
譬如,现行《旅游法》借鉴了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的旅游者权位理念,强调了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等;在旅游资源的利用方面,借鉴了《世界自然基金会关于旅游政策主张的声明》,提出了资源旅游利用的保护性开发原则;借鉴了《欧盟一揽子旅游指令》,完善了旅游服务合同中关于旅游者替换、旅行社协助返程、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变更等规定。此外,我国《旅游法》还借鉴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巴西、西班牙、意大利、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旅游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丰富和完善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行业自律的内容等。
从总体上说,在学习和贯彻实施《旅游法》的过程中,无论各级旅游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还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等,都要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旅游法》中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范。
北京旅游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系主任法学院教授苏号朋、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王天星、王惠静、韩阳、高咏、杨帅,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李连昭、联络部周远清,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戴秀丽,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光宗,河北省旅游局旅游研究院院长史广峰,中青旅控股有限公司团委书记、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律师李广参与了研讨。中国网、《法制晚报》记者列席会议。(侯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