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财政部发布通客50元,出境旅客90元,被疑为知称,机场建设费取消,航空旅客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其中国内航班旅换马甲。(据中国金融网)
机票代售公司收取50元机场建设费,这钱究竟该不该收?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利·拔都对此提出质疑,将机票代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
5月13日,全疆首例起诉返还机场建设费案在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当场查验双方的电子客票,核实洪利·拔都出示客票的真伪。
2012年5月16日,洪利·拔都在新疆喀什机场的乌鲁木齐和顺天商贸机票代售点购买喀什直达乌市的机票,机票标明的总价格为1280元,其中票价108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50元。洪利·拔都认为,机票中本身就含有机场使用的费用,再次缴纳没道理且无法律依据。
4月7日,该案首次在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因洪利·拔都提出需调取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新证据,法官宣布该案延期开庭。4月8日,本报B07版《律师诉求返还机场建设费》对此进行了报道。
5月13日,法庭上洪利·拔都递交了3份新证据,一是其通过航空服务热线查验自己电子客票真伪的录音;二是证明新疆乌鲁木齐和顺天商贸就是新疆和顺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电子客票一张;三是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到的新疆和顺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料,证明新疆从事机票销售代理的名为“和顺天”的只此一家。
和顺天商贸公司代理人称,其不认可电子客票查询录音的真实性。“我们可以现场查验。”征得法官同意后,洪利·拔都在法庭上拨打了航空服务热线400-815-8888。
经查验,洪利·拔都的电子客票真实有效,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状态为“已使用”。
和顺天商贸公司称,虽然该客票是真实的,但并非该公司出售,其向法庭出示了两张去年5月份的电子客票,证明该公司客票上开票单位均为“新疆和顺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洪利·拔都电子客票上的“新疆乌鲁木齐和顺天商贸”。
洪利·拔都则认为,作为机票代售单位,可随意更改机票信息,第三方无法辨别真伪;其提出对这两张机票的真伪做司法鉴定,如是伪证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官提出,和顺天商贸也应现场拨打航空服务热线,验证其电子客票真伪。
经现场查验,和顺天商贸提供的电子客票真实,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状态为“未使用”。
洪利·拔都对“未使用”状态提出质疑。此时,和顺天商贸突然改口称,只提供一张电子客票证据,收了另一张。
法官要求和顺天商贸解释一下,这个证据的状态为什么是“未使用”?“应是旅客延误了登机时间,所以才会出现未使用的状态。”和顺天商贸称。
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机场建设费
1992年起飞机乘客每人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15元,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当初征收机场建设费“专款用于民用机场的围栏、消防、安检设备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建设”,2012年4月“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