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新光主持召开会议,专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情况作汇报。
董新光指出,新疆生态环境脆弱,气象防灾减灾形势严峻,气象工作资源保护利用影响甚大,是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是推进社会进步的标志。依法发展气象事业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需要,也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市场监管的必然要求。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班主任伊力哈木·艾海提介绍,自1995年以来,自治区在全国出台了第一个地方性气象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并陆续颁布和修订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1部气象法规、6部政府规章,出台了30余个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气象法规体系初步建成。新疆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等社会管理职能,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三级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成了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保障体系,气象为新疆全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贡献。
据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将气象执法检查列入2013年工作要点,将于近期赴喀什、昌吉、塔城等地对气象法及自治区气象条例进行实地执法检查。董新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早于1995年6月16日就公布施行了,这些年来,气象所处的环境、地位、要求以及法律法规实施中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检查非常必要;这次汇报会,使我们对气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执法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