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以鲁价费函【2013】10号文下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对《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原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新调整的《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组织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济南、青岛、烟台、潍坊、聊城等市级环境监测站起草,主要内容包括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费、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监测数据分析应用费三部分。新收费标准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按监测项目收费为按监测方法收费、按监测工作流程分类,简化了收费条目,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确定了合理收费尺度,既体现山东在全国经济发展实际,又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三是尽可能的覆盖了当前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又适度超前考虑环境监测发展需要。该收费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促进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