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笔者获悉,我省首起气象执法行政诉讼案审结完毕。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赣州市气象局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南县居民凌某必须拆除超高建筑物并缴纳罚款3万元。
据悉,龙南县居民凌某因为拆迁,选择到龙南县濂江南岸安置区安置。在建房前,凌某向龙南县拆迁办承诺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限高要求建房。2012年春节过后,凌某建房超过了限制高度,气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房通知书,凌某仍继续建房。赣州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凌某自行拆除8.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万元。
凌某对此不服,向省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赣州市气象局对凌某的行政处罚。凌某仍然不服,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赣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章贡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凌某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赣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气象观测站四周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500米内没有相对高的建筑物,距离观测围栏500米内不能有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如果观测站周围建筑超高,重要气象要素的观测数据容易失真,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