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上报
现实生活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对于事故的上报,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它保证了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依照事故的不同等级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不得超过120天。事故调查报告除了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是对事故调查情况的落实。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批复,有关机关应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除了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法律责任的承担
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 (张 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