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拓展铁路法院司法职能,更好地为铁路发展提供法律服务,3月12日,徐铁法院与徐铁公安处召开座谈会,就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发生在辖区内的轻伤害、轻微伤害赔偿纠纷案的调解处理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双方同意,建立共同调解处理机制。对于发生在铁路管辖范围内的轻微伤害案件,当事人提请铁路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当事人双方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铁路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的,铁路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对于轻伤害案件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纠纷请求铁路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确认其调解效力的按规定办理;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公安机关负责调解处理的其他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另外,应徐州铁路建筑段要求,徐铁法院就铁路宿舍部分居民长期拖欠物管费、暖气费问题提供司法服务,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目前,上述两项工作,在积极落实开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