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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拖车费260元起步 拖行超10公里允许加收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3-04-02 10:46:08

  半岛都市报3月29日讯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事故,车主只能接受路政部门或高速交警的处理,并交由专门的拖车公司来处理,这时往往会产生“天价拖车费”,动辄收费两三千元。记者日前获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10公里内拖车的起步价限定在260元以内,新收费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上各类车辆的救援收费标准。新规定计划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而在此之前 ,我省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方面的收费依据,主要源于1994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原交通厅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原有的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新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包括了拖车、吊车、驳运、货物装卸费、车辆停车看护费、换轮胎、解刹车7个项目。其中,拖车、吊车救援服务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因此,拖车的费用按照一、二、三、四、五类车划分,其中拖行10公里以内的按照基价收费,分别对应为260元/车·次、350元/车·次、400元/车·次、500元/车·次、600元/车·次,而拖行10公里以上,就要在基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费用,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不过,《通知》中对救援途中的空驶路段如何收费,却没有明确规定。

  照此推算,一旦小轿车在高速路上遇到故障,假如此时距离最近的高速出口为50公里,那么车主需要支付的拖车费用最高为660元。

  按照规定,此次发布的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救援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调解或鉴证。

  此次本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有望解决高速公路上车辆救援“漫天要价”的弊病。

  青岛现行拖车费各算各的账

  29日下午,记者拔打了山东高速的路政服务热线,客服人员介绍,“目前,如果确实是车辆出现机械故障,停在高速公路上影响道路通畅的,路政部门将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客服人员介绍,但是对于那些偷逃高速通行费、超限超载的违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以及车辆没油抛锚的,按规定不在免费救援范围内。

  山东高速济青分公司青岛路政大队副大队长王大勇告诉记者,目前该大队管辖的路段,与山东高速其他路段一样,全部执行统一的车辆救援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所救援的车辆分为大、中、小型三种,起步价均为150元/次。”王大勇介绍,小型车每公里的收费为5元,中型车每公里为10~15元,大型车每公里为20元。“但路政人员相对人手不足、缺乏相应的专业设备,很多救援服务我们无法提供。”王大勇介绍,像驳运、货物装卸、换轮胎、解刹车等救援,就需要请专门的清障队伍前来支援,产生的人工费用等,都是由清障队伍来收取。

  “目前高速公路拖车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价格都是拖车公司自己制定。”岛城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多都是在处理完事故和拖完车后,车主才被告知拖车相关费用,因此该收费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记者29日在采访时了解到,省里曾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各高速管理部门对在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车、故障车进行清障救援不再收取清障服务费,但由于部分高速公路的路政部门清障设备不全并且存在经费的问题,很多时候都要借助于社会经营性公司的清障队伍。市公路局路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省里出台的文件他们也收到了,正在研究下一步如何应对,或者会组建路政自己的拖车公司,并按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车主变卦,救援费打折收

  “有时候我们的救援车辆已经到达地点了,车主却死活不同意拖车了,很容易产生纠纷。”青岛所辖某高速公路的路政人员介绍。

  在此次的《通知》中,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车辆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不得强行拖至指定场所维修

  此外,《通知》要求,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

  同时,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特殊车辆救援费多三成

  记者发现,新规还对易燃、易爆等特殊车辆,以及车辆看管等情况的收费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救援过程中若拖车同时发挥了吊车作用,收取拖车费后,再按吊车收费标准的50% 计收吊车费用;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通知》还指出,车主在接受救援服务并支付费用后,可向收费人索取相关税务票据。

  链接

  青岛“天价拖车费”事件

  记者29日查询相关报道发现,青岛近年来也发生多起“天价拖车费”事件。

  2011年,武汉市民任先生在国内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订车辆,由青岛店提供一辆雪铁龙轿车。当年4月2日,他们办完汽车租赁手续后,开车前往烟台海阳市旅游。4月4日,车开到海阳时突然熄火了,租赁公司要派人派车去海阳把车拖回青岛,拖车费2800元。任先生查询得知,如果就近拖到烟台的4S店维修,拖车费只要400元。

  2011年3月,来青岛工作的李先生驾驶着一辆厢式福田小货车,在沈海高速公路胶南段遭遇了车祸,货车侧翻撞上了路边护栏不能行使,无奈之下他报警求助,交警帮他联系了青岛同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厂将李先生的小货车拖离事故现场后,给李先生出示了一份拖车费用单据,拖车空驶费840元,拖车费2500元,吊车空驶费2800元,吊车作业费500元......从事故地点到停车场来回的路程只有70公里,拖车费高达7300元。

  五类车型划分标准

  一类车:2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

  二类车:2吨~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

  三类车:5吨~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

  四类车:10吨~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以上客车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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