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两件昆明市单行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立法重点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执法;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等,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同时强调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条例还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明确,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携带宠物或者其他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等。《条例》同时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