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一对夫妻在网上替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的手续费,近日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前日广铁警方肇庆铁路公安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涉案的钟氏夫妇依然在警方的刑事控制下。“对于不同的意见和声音,我们会进行考虑研究,并向上级法制部门反映,后续如何处理,有待上级部门的意见。”
有偿网上购票对买票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这对夫妻来说是各得其利、皆大欢喜的事情。但认定违法犯罪并不是以买卖双方或者是代买和被代买人的意愿为标准的,关键是看这对夫妻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倒卖车、船票”中的“倒卖”行为。如果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倒卖”行为,即使买票的一方没有任何意见也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如果不属于“倒卖”行为,那么公权力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
首先看什么是“倒卖”。《现代汉语词典》对“倒”的解释是“转移;转换”。对“卖”的解释是“拿东西换钱”。这两个字结合起来理解就是:“把属于我的东西换本属于你的钱。”民间还常将“倒卖”和“倒买”并列为“倒买倒卖”,指把东西买到手后再卖出(当然通常是高价卖出了)。我国刑法教科书上对“倒卖车、船票”中的“倒卖”行为的解释是:指大量购入车票、船票后再高价出售的行为。就是行为人把车票买到自己的手里后,再将已经属于行为人的车票卖给其他人。这在火车票没有实名制之前是很容易的。
其次看用他人的身份证订购火车票加10元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倒卖”行为。火车票购票实名制就是购票必须使用身份证,用谁的身份证订票,这张票就卖给了谁,买票的人拿着他人的身份证订票,这张票并不是卖给了拿着身份证订票的人,即铁路部门并没有和实际拿着身份证订票的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和订票人所持身份证的主人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
此种情况下,实际订票的人只是一种帮忙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这种委托代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有效的。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取手续费或者其他什么费用,法律上都没有禁止。因此看来,在火车票实名制条件下压根儿就不存在“倒卖”的余地。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船票”而没有规定“倒卖飞机票”罪,就是因为飞机票一直是实名制的,不可能存在“倒卖”条件。还有人认为火车票属于专营商品,未经批准是不能经营的,其实,无论火车票是否专营,替他人代购只是一种帮忙和代理关系,根本就和经营搭不上界。
打击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义务;保护人民同样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后,就不能再按照以往习惯的做法来看待某些类似的行为,尤其是这种行为还受到人们的欢迎而并没有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准备施之以刑法就更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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