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路用地范围,增加县道限行等内容
苏报讯(记者 陆晓华)据市公路处消息,新修订的《苏州市公路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内容涉及公路管理体制、公路资金保障、公路用地范围、县道限行、行政强制措施等,尤其是对“公路用地”进行了明确、细致、实用的界定。据悉,这是《苏州市公路条例》2007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将更加适应我市公路交通发展现实需要,为公路交通事业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苏州市公路条例》特别对“公路用地”进行了明确,指出:“公路用地的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护坡道坡脚线外侧一级公路二米,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坡脚线外侧一级公路二米,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一米的区域; 无坡脚线的,从路肩外侧一级公路五米,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四米的区域。”
同时,新修订条例还增加了一款“县道限行”内容,明确:“除国道、省道外,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此外,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将原条例修改为:“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