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可以停在应急车道,而冀先生开着故障车辆在应急车道上行驶,被交管部门罚了200元钱。冀先生认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不服处罚,将交管部门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冀先生败诉。
今年6月,冀先生被告知于4月26日在京承高速由西向东出京方向,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应急车道行驶,应处罚款200元。冀先生称,当时车辆汽油泵损坏导致不能加速,只能保持在10-20公里/小时,所以驶入应急车道并打开双闪,若不占用应急车道有可能造成后车追尾等险情的发生,交管部门不应就此作出处罚。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庭审中,交管部门称,民警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认定涉案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冀先生未提出陈诉申辩的情况下,依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从交管部门提供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控设备记录、现场路况照片等证据,以及冀先生本人的陈述,已证明冀先生实施了驾驶社会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冀先生在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等待救援,而非在应急车道内继续行驶,其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冀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