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办法》是在2005年颁布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共分为总则、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传播、罚则及附则五章二十八条,并公布了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办法》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台站依法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联合发布。
《办法》针对自治区预警信号的传播特点,对其传播主体、传播方式和传播时限做出了明确要求。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接到气象台站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立即播发。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中的职能,建立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增加了干旱、霾等气象灾害种类;确定了预警信号在高危行业的传播责任;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实施,将为进一步有效规范宁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赢得灾害防御时间、增强救灾能力和减轻灾害损失奠定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