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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引发“酒驾”“醉驾”之争 建议“及时抽检”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2-13 09:43:27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韦某因伤情过重死亡。办案民警对小轿车驾驶者的酒精抽样测试显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酒驾,双方承担这一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办案民警在事故发生4个小时后才组织小轿车驾驶者甘某进行酒精抽检,未将4个小时的酒精挥发量计算在内,因此对警方判定提出质疑。

  车祸

  4月26日零时56分,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车主家属提供的监控显示,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电动车驾驶者被撞飞到路边。最终电动车主韦某因伤重,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

  市民李思喜当晚乘坐出租车回家,途经事发路段目睹了事故过程。他说,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凌晨2时左右,他与受害人家属送伤者至医院后返回事故现场。李思喜说,当时闻到轿车车主甘某身上有酒气。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徐辉说,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完成拍摄、绘图、现场勘查笔录后,于当日凌晨5时将肇事司机甘某带往医院进行酒精抽样测试。

  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监控录像显示,4月26日5时左右事故处理交警带肇事司机甘某至医院进行血液采样。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给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第一次检验,甘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77.1 mg/100ml,第二次检验结果为78mg/100ml。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5月30日向事故双方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和韦某分别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质疑

  交警部门认定的结果遭到死者家属质疑。他们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结果不具科学性。

  受害人家属称,事发两小时后,两名交警才到达事故现场。交警没有第一时间对肇事司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而是在事发4小时后才带肇事司机前往医院进行酒精抽样测试。“这么长的间隔时间,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肯定降低。”家属说,甘某撞人后,不采取施救措施,而是从车上取下瓶装水喝,中途还上了厕所,“这从录像上都能看到。”

  面对家属质疑,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应称,每天24时以后,西乡塘区只有一个现场组两位民警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由于警力紧缺事故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出警时间。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示的报警记录上,4月26日22时至27日1时左右,大约每半个小时就接到一起报警电话。

  徐辉说,民警到达现场后,首先通知相关部门抢救伤员,其次做现场勘察等工作,如果有酒后驾车嫌疑情况,会组织嫌疑人到医院验血,现场取证需要一定时间,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四个多小时后才验血的原因。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事故启示交警部门,今后将考虑在夜间加派人手处理交通事故。

  标准

  一位交警告诉记者,实际工作中,部分饮酒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配合民警调查,拖延抽血时间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位民警表示,从人体生理角度看,随着时间推移,人体内的酒精含量呈现衰减趋势,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取证,的确会影响到抽检结果。

  2003年,上海首创使用“酒精清除率”标准,此标准在上海市政府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中明确,人体血液中的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数值,为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每小时下降0.104mg,规定清除率推算条件应在饮酒1小时后,酒精测定含量每毫升在0.1mg至0.3mg之间,但广西尚未制定类似规定。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萍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中明确,“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但何为“及时”没有统一标准可循。

  广西大学法学院博士余睿建议,提高酒精检测技术水平,交警部门应尽量采用更先进、便捷的检测手段,尽量不延误血液抽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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