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后认为,何先生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行使旅客权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来主张权利,同时将退票费用调整至票价的20%,判决航空公司归还何先生退票费1010元。航空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退票费过高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退票费金额的确定应考虑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并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等因素。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百分之四十的退票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的负担,且在本案中也实际损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等,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