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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时,开发商列举了一堆逾期交房通情达理的理由,其中就拿出一叠天色预告,证实从2006年2月到2007年6月,厦门碰到中雨以上降水、八级以上大风、台风的天数总共78天,按照合同商定,这些天数应当不算进实际的施工。 收到通知书后,胡先生以为商品房固然通过了四方验收,但是没有通过消防部分验收,不符合交房的前提,因此拒绝接收屋子,并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告上法院,索要违约金。
2007年4月份,胡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开发商应当在2008年8月30日前交房,同时在《增补协议》中商定,商品房应当经验收合格,而验收合格是指开发商组织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工程进行验收(简称“四方验收”),并确认工程合格,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实表》。 2007年11月13日,小张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哀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合同商定的交房日期到了,但是开发商迟迟没有交付房屋。同时还商定“碰到特殊原因,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其中一项特殊原因就是“施工过程遇恶劣天色、中雨以上降水、八级以上大风、台风,以及政府行为、停水停电等”。
中雨以上降水、八级以上大风、台风……以往开发商拿出天色预告,直接就把这些恶劣天色当作逾期交房的“挡箭牌”。
2006年2月,小张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商定开发商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交房。
小张反驳说,固然开发商提供了景象形象资料,但是没有说明发生恶劣天色的详细区位,不排除“东边日出西边雨”的情况,恶劣天色不必定影响施工进度。
2008年8月29日,在交房期限届满前一天,开发商的项目通过四方验收并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实,随后,开发商给胡先生寄送了交房通知书。
开发商的楼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不符合交房前提,胡先生拒绝收房并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另外,开发商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施工资料,证实施工进度确实受到恶劣天色影响。
经两级法院审理,终极依据开发商的施工日志,法院确定开发商由于恶劣天色实际停工48天,剩下的30天要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