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方面消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找到相应的肇事者等一些情况的车祸受害者,山西省将会给车祸受害者一定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1年9月5日,刘某因交通事故住院,由于肇事方逃逸,欠费31755元,因其属无主流浪乞讨人员,最后医院只能为他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
从2003年7月15日至2011年年底,太原市中心医院因抢救交通事故受害者而造成的欠款达1074880元。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同于普通患者,他们欠款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机动车肇事逃逸,受害人无法承担抢救治疗费用;二是受害人抢救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法院打官司解决;三是肇事机动车未上交强险,致受害人抢救治疗费用无法按时交纳。
上述原因出现后,车祸受害者痛苦不已,抢救受害者的医院叫苦不迭……
12月1日起,《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开始实施。该《操作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做了明确规定,它的实施为车祸受害者、抢救车祸受害者的医院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
省级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交强险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的救助基金,由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形成省级财政收入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构成;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市、县(市)级财政收入给予的财政补助和救助基金的其他来源,由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
72小时外垫付费用需说明理由
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自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交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汇总清单、抢救记录等,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是否属于相关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扣除当事人预付款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相关医疗机构账户。
逾期不偿还垫付款者将被起诉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属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款。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生效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并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相关赔偿义务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6种情形可以核销垫付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报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同时《操作规定》还列出6种允许核销垫付款的情形:(一)赔偿义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赔偿义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赔偿义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满3年未侦破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出台能够给那些车祸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援助,让他们能够更好的恢复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