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明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保险费。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33条也将被删除,今后铁路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
明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收取的折合票价2%的强制保险将不再收取,同时铁路事故伤亡赔偿上限15万元的条款也将被删除。消息一出,坊间一片赞赏。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61年历史,可想而知其中的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时代潮流。而另一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虽然是于2007年颁布实施,可是其中的第33条“赔偿上限15万元”的规定也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此次国务院顺应国情民意进行铁路强制险改革,来的正是时候。
需要提前指出的是,废除了老条例,并不意味发生事故后铁路部门逃脱了干系不管不顾,这明显是误区。其实之所以要废除,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是因为在老条例出台的61年,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陆续出台了维护旅客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废除老条例,避免了法规之间的矛盾,为新法规的有效实施摈除了障碍。
本次改革实为民主之举。本次强制险改革,铁路将主动放弃了2%的既得利益,这意味着火车票价将实实在在地相应降价2%,得到最大实惠的无疑是旅客群众。同时,旅客们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购买附加商业险种,如同为自己的安全和保障“量体裁衣”,让旅客群众最大程度地享受公民的民主权利。
本次改革实为法治之举。其实老的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失去了效用,早就成了一纸空文。不难看出,如果依照《合同法》的实质内涵,旅客在购买车票,即可视为旅客与铁路部门形成了契约关系,旅客只要进站上车,就说明契约形成,铁路部门就应负起旅客的生命、财产的责任义务。值得欣慰的是,铁路部门也从未违背过契约精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能够最大程度地作出合理赔偿;而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条款, “15万元赔偿上限”在司法实践中显然大大低于应当理赔的金额,而新的法律法规显然更顺乎国情、民意。所以,取消旧条例和部分不适当的条款,迫在眉睫。
国企制度改革从来都是布满荆棘,曲折坎坷的。有历史遗留下来的老问题,也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条文,需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好坏和对错。改革需要探路者莫大的勇气。而我们的党和国家,正是秉承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托自我批判和自我纠错的强大能力,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能在改革的道路上永葆青春、阔步前进。
像这样的为民谋福的善举,同样也是充分体现国家民主和法治进程强大决心之举,在笔者看来,多多益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