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播放以离职员工肖像为内容的酒店宣传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离职员工可否因此要求损害赔偿?日前,上海一中院就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酒店播放以离职员工肖像为内容的酒店宣传片,构成肖像侵权,酒店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分钟宣传片引发纠纷
袁丽丽于2007年10月15日起在一家五星级酒店工作,担任礼宾部主任。2008年8月,酒 店为装饰及宣传,拍摄了一段时长为四分钟的视频,视频中包含有袁丽丽在酒店前台接待客人的总计15秒近景镜头及5秒远景镜头。之后,酒店将该视频在大堂电视上循环播放,并定制为383间客房电视的默认开机画面。
2011年10月14日,袁丽丽与酒店劳动合同期满未再续签,并于同日完成工作交接。今年2月28日,袁丽丽将酒店诉至法院。认为酒店以营利为目的,连续3年多公开播放有其肖像的广告宣传片。请求法院判决酒店停止播放涉案宣传片,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侵犯了离职员工肖像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肖像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有肖像使用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无阻却违法的事由。
酒店使用宣传片亦不存在新闻报道、科学文化教育、社会公共利益等阻却违法事由,明显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故法院认定,袁丽丽离职后,酒店播放以她肖像为内容的宣传片,构成肖像侵权。
一审法院综合过错程度、侵权时间、损害范围及后果等因素,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既能弥补原告所受精神损失,又能体现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警示,判决酒店支付袁丽丽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