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0月10日起,《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养护资金筹措及定额标准也得以确定和细化。
《办法》由总则、管理职责、资金筹资与管理、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检查考核、附则7部分组成。《办法》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日常养护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如确实财力不足,可控制在200万元。目前实际安排养护资金高于上述标准的,要维持现有标准,不得降低。
《办法》明确,河北省农村公路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办法》确定,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到2010年底,我省新改建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10万公里,目前很大一部分已经到了中修期,《办法》的施行将有力推动我省农村公路发展从“加快建设”向“完善养护”转移,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养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