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意味着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坐火车伤亡赔偿也不再是15万元封顶。(11月18日《长江日报》)
至此,大家才知道火车票里还包含着“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这一项。
中国有句老话,叫“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火车票上的强制险虽然归为历史,几个相关背景却不能不提:一是征收强制险的条例拟定于1951年,如今已持续半个多世纪了;二是就火车票内的强制险来看,保障效果了了。即便是在1992年修订后,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的保险费,换得的却只是“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的最高保障金额。
取消这一悖逆市场正义与公平伦理的规定,的确是可喜的进步。然而,肯定之余,更多的还是反思:首先,半个多世纪以来,专家学者质疑不断。今日废除之后,相关部门起码有必要总结一下沿用至今的基本动因;其次是大多乘客对于“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并不知情,无论是登陆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还是从查询、预订到确认订票信息的全过程,页面上都没有出现有关铁路强制险的提示或告知信息,除了媒体间或报道“律师三诉火车票强制险”等新闻外,几乎无人知晓、无人提及——这算不算践踏消费者知情权之下的“被购买”?此外,既然是保险项目,又事关乘客的公共利益,承保人是不是该跟大家算算成本收益账?
在商业保险市场化这么多年后,火车票上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才姗姗而走,那么,还有没有类似的收费项目蛰伏在看似司空见惯的买单行为里呢?如果没有冠冕堂皇的加价理由在先,2013年的铁路票价应该整体下降个2%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