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修改和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要求明年元旦起废除,已经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被取消。
要不是新闻提醒,很少有人会知道一直以来所购买的火车票中含有2%的保险费用。曾经在北京西客站做了个随机调查,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他所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保险费。当然,也有对此较真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黄金荣在无意中得知这个“秘密”后,曾与北京铁路局和保监会打了一场他知道赢不了的官司。2006年,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乘客黄金荣状告北京铁路局未告知火车票含2%强制保险,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北京铁路局未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未造成实际损害,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认为对铁路游客收取强制保险费,且不另发保险凭证是合法有据的。此外,车票上的空间有限,将票价的构成及铁路运输服务的所有信息一一告知旅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光从判决理由就能看出是对消费者不利的霸王条款,而这样的霸王条款已经存续了61年。1951年开始实施的规定保险费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按照比例同一列车上卧铺就比硬座的乘客付的保费高,可到了意外赔偿,“无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直到1992年才把赔偿金额提高至2万元。一些“霸王条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市场自由精神相违背。如今废除,才让铁路保险逐渐回归到市场,由旅客自愿购买人身意外险。这一天来得太迟。
有的人会认为,铁路部门要求购买强制险,也是为乘客安全考虑,以防万一嘛。铁路部门或许并非完全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乘客安全,而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先不说铁路安全事故比公路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小太多。就拿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来说,票价逼近千元,对乘客伤害如此之大,最高保额仍然只有2万元。铁路强制保险保费和保额并不匹配,同样的保费在市场上可以买到10倍以上保额的产品。有保险精算师算了一笔账:以北京至福州的动车D301为例,最低的二等座票价690元,强制保险保费13.80元,保险期间不足一天,而13.80元可以购买14份保险期间为8天的泰康人寿“高铁险”,累计保额可达140万元。换句话说,万一发生了安全事故,选择商业保险,能获得更多的赔付,对不幸家庭的补偿力度更大。
当黄金荣以“行政不作为”将保监会告上法庭时,更骇人听闻的现实浮出水面: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但从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实际情况看,铁路强制险并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所以他们不负责对铁路保险的审批监管。也就是说,铁路强制险成了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据新华社报道,光是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从1951年开始收取的费用更是难以计算。根据铁道部年报显示,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仅为1500万,这意味着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这笔巨额保费“专项”收入如此之高,支出又相对较少,到底花到哪里去了成迷。
早就不合时宜的到明年元旦才废除,“霸王条款”那么顽强的生命力,也让人看到动铁道部一杯羹的艰难。铁道部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让保监局无法监管,当与第三方商业保险进行联姻后,也许保费资金去向就能透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