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刘某驾驶的肇事摩托车原所有人为被告张某,4年前,张某将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出售给流动收旧人员,被告刘某从流动收旧人员手里购买该车,不想2011年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季某死亡。
审理中,法庭认为张某在该案中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核实,事故车辆原登记所有人为张某,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1995年3月10日,检验有效期截止至2005年3月31日。2008年期间,张某拆下该车牌照后,当废品出售给流动收旧人员。同年,被告刘某从流动收旧人员处购买了已无牌照的该事故车辆。后在行驶中不慎发生车祸,造成路人伤亡。原告起诉要求俩被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所出售的肇事车辆在出售时是否已达报废标准,如果已达报废标准,被告张某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该车即属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而被告张某出售事故车辆的时间是2008年,故其出售时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审理中,张某提出该车因转让给流动的收旧人员,故他仅对直接向他购买该车的收旧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在转让报废机动车的情形下,所有转让人都因其转让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危险,均有过错,故即使报废机动车经过数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都应对损害后果与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对任何环节的交通事故后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后
这个案例对广大摩托车主是个警示。现实生活中,车主处置报废摩托车的方法,大多和案例中的张某一样,将旧车一卖了之,还喜滋滋地觉得换回了几百元钱。殊不知此举已经留下隐患,张某的遭遇就是明证。公安部门有明文规定,处置报废摩托车的正确办法,是将报废车交给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顺便说一句,有关方面应当在做好宣传的同时,提供简捷高效的服务,方便车主正确处置报废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