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悲苦的故事。年轻的女儿不幸身亡,母亲获悉后,悲痛之余为了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与前夫打起了官司。日前,经武进法院调解,母亲最终获赔5万元。
1992年6月,王某和张某离婚,女儿跟随父亲王某生活。张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也同意张某无需支付女儿抚养费。离婚后,10多年来双方少有往来。
2008年8月的一天早晨,王某骑电瓶车带着女儿出门,不慎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女儿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办理完女儿后事后,王某与车主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拿到58万多元赔偿款。
不久,张某听闻此事,悲痛之余极为气愤:女儿出了事,前夫不通知自己,竟私自签订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实在太过分。再说,赔偿款自己也该有一份。3年多来协商无果,前不久,张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给付18万元。
王某大为恼火:女儿在世时,你不要女儿,不尽抚养义务,现在却挖空心思来争女儿的赔偿金,没门!张某也不示弱:女儿归你抚养,我放弃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财产中我应得部分抵女儿抚养费足足有余。
调解员严肃指出王某的错误:女儿归你抚养,并不意味着她和生母就没任何关系了。你俩是死者的近亲属,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同等权利。避开张某私自签订赔偿协议,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严格讲是无效的。王某意识到过错,称女儿年轻离世,对自己打击太大,再加上和张某10多年没来往,心想也用不着通知她了,现在想想是有点不对。经调解,张某自愿放弃部分请求,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5万元。
法官点评:
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被剥夺了与孩子有关的一切权利?答案是否定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继承法等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