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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家人遭车祸,亲属竟“软禁”肇事者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1-20 09:15:49

 

  家人被撞身亡后,家属为达到赔偿数额最大化,本无过错的他们竟将肇事司机带至宾馆非法“软禁”。因不堪忍受被“软禁”,肇事司机竟从宾馆二楼跳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近日,高邮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回放】

  驾车不慎撞死人,出租车司机成被告

  薛某是高邮一位出租车司机,2011年9月5日8点左右,他驾驶出租车前往市区时与骑电动车的女子徐某发生激烈碰撞,由于伤势较重,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与徐某在该起事故中分别负同等责任。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薛某已向徐某家属先行垫付47000元。但为索赔最大化,受害人徐某近亲属王某等共四人,于同年10月将薛某、高邮市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计463228元,高邮法院于当年10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

  为获额外赔偿,亲属“软禁”肇事者

  由于赔偿金额未达理想的数额,2011年10月26日下午1时左右,受害人徐某的丈夫王某以及亲属姜某等三人找到薛某,协商交通事故赔偿事情,并要求薛某在法定赔偿金以外再给予一定的赔偿款。

  对于被害方提出的额外赔偿问题,薛某不但未能接受,双方还因此发生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高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曾派员到场处警。后来,处警人员了解到双方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而发生纠纷,遂将双方送至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股协调处理。

  经了解,在事故处理股处理期间,薛某曾从调解室的窗户跳出去想跑走,但被王某等人追出后找到,并再次拉回调解室。薛某告诉小编,双方在事故处理股的调解室协商直至晚上,都没有结果。因此,王某等三人便与薛某离开了事故处理股。随后,王某等人将薛某带至高邮市文游中路的一家宾馆住宿,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院判决】

  司机跳楼受伤,原告被告互换角色

  次日凌晨4时54分,薛某趁王某等三人熟睡之际,从宾馆二楼窗户跳下,不慎受伤。薛某随即拨打了110,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薛某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下颌外伤。经住院治疗后,薛某于2011年11月21日出院。期间,薛某先后用去医疗费合计45919.16元。

  2011年12月21日,为了讨要说法,薛某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某、姜某、徐某采取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其跳楼受伤,要求三人赔偿其损失。至此,原交通事故一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互换“角色”,即分别站到了相反的席位上。

  昨天,高邮法院审理认为,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王某等三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薛某在自由受限时未能选择安全的处置方法,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等三人连带赔偿原告薛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合计49352.32元。

  【法官提醒】

  维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维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宣读完判决结果后,本案主审法官徐智渊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并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徐智渊认为,本案中纠纷的起因是王某等人处理先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而引起的,而被告三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未处理结束前,便找到薛某,要求获得最大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本无不当,但三人在找到薛某协商交通事故赔偿的过程中,不但发生了纠缠,还在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还采取了不当的措施。

  据介绍,被告三人将薛某带至宾馆开房入住,其目的仍希望薛某答应在法定赔偿金以外再给予被告一定的赔偿款,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最终导致原告为逃离而选择跳楼并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三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其限制薛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与薛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薛某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在无证据证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报警求助等合法措施保护自己,而是选择了跳楼逃跑的极端方法,对自己身体受伤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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