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 火车吧 > 资讯频道 > 铁路资讯 > 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后获准受理非铁路

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后获准受理非铁路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1-12 15:14:35

  最高法院昨天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后,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发布了。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

  此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自8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火车吧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相关阅读

更多

手机版 关于火车吧 源码下载 友情链接 在线订票 隐私原则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如有意见、反馈、侵权或投诉等情况,请联系QQ:151219695 联系邮箱:151219695@qq.com 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给与处理!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6 huocheba.com

火车网404

很抱歉,您要的页面脱轨了!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