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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快处快赔”正式启动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1-08 09:25:10

  高速公路试实施“快处快赔”半个多月后,目前正式启动。即日起,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正式在辖区高速公路上实施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新举措。今后,发生在高支队辖区的昆曲、昆石、昆玉、昆楚、安晋高速公路上仅造成财产损失、无特殊规定之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适用“快处快赔”。

  高支队负责人介绍,以往在一些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当事人不会立即报警,也不能及时撤出现场,而是在现场相互争执,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二次事故。经过高支队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及各保险公司专业人士的全面论证分析,认为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纳入快速理赔机制的条件已成熟,并于今日正式实施。

  高速公路的快处快赔与城区道路快处快赔具有以下特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快处快赔,不再限于2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快处与快赔分开处理;驾驶人在高支队辖区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向高支队各级指挥中心报警,接警员询问事故情况后,将引导驾驶人撤出现场,到就近的快处点开具事故证明或直接到快赔点理赔;快处点依托高速公路各大、中队驻地及客运检查服务站,共设立12个快处点;快赔点分别在昆明市区东南西北各设一处,并在安宁、呈贡、玉溪、楚雄等地成立9个快赔点;快赔点实施“一站式”服务,由保险公司确定损失并及时办理理赔手续。

  提醒:七种情形不能“快处快赔”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需要提醒广大驾驶人注意的是,对符合快速处理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拒不撤出现场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强制撤出,并依法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而对自行撤离现场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只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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