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刘某醉酒后驾驶湘JJD73学教练车沿澧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金丰和路段人行横道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沈某撞伤,经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驾车在斑马线遇行人在通行时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刘某事发后投案自首,主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08月15日,宋某饮酒后驾驶湘J6679A号车,王某酒后驾驶湘J71071号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宋某、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54.6 mg/100ml、146.6 mg/100ml;08月24日,汤某饮酒后驾驶云A555VJ号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90 mg/100ml;09月01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J7BL89号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自身轻微伤害,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0 mg/100ml,四人均为醉酒驾驶,均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但四人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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