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当前位置: 火车吧 > 资讯频道 > 公路资讯 > 深入贯彻实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深入贯彻实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0-19 15:13:58

  深入贯彻实施《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推进甘肃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甘肃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甘肃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甘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内涵

  2006年以来,甘肃实施了大规模的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和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县乡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建养管的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养护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公路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为此,甘肃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保障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在具体贯彻执行中,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精神实质和工作内容。

  1.确立了农村公路工作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均将“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作为基本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内容。因此,《条例》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突出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重点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从法律层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从而使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机构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要求,为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化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公路密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交通运输事业蓬勃发展。农村公路作为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供高质量的交通运输服务将越来越成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有鉴于此,《条例》确立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职责。

  3.强化了农村公路保护。基于“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一方面,根据农村公路的特点和管养的实际,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低保、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管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及招标实行市场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为有效解决乡村道路管护缺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了有效解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执法力量薄弱、多头执法、经费及设施设备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精神,结合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实际,确定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改革,以真正实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目的。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4.落实了资金的投入和保障制度。稳定的资金投入是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不稳定,是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

  《条例》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关于资金筹集和保障的主要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依法确立了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明确了资金的主要来源,从而强化了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责任。特别是在养护管理资金方面,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对资金的投入,为资金的可持续增长提供了法律依据。

  5.突出强调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农村公路具有点多、面广、分散、单项投资低、管理难度大的特点。《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在规划方面,规定了编制的原则、工作权限和审批(备案)程序等;在建设方面,围绕质量安全管理这个中心,对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的建立等内容都做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职责、养护生产的组织方式、养护工程的计划编制审定及养护巡查管理等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火车吧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相关阅读

更多

手机版 关于火车吧 源码下载 友情链接 在线订票 隐私原则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扫黄打非”举报专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如有意见、反馈、侵权或投诉等情况,请联系QQ:151219695 联系邮箱:151219695@qq.com 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给与处理!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6 huocheba.com

火车网404

很抱歉,您要的页面脱轨了!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