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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机票”问题 问责航空公司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12-10-18 17:26:32

  空头机票的欺骗消费者感情,如何才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航空公司及相关的国家部门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空头在消费者面前不在出现。

  超售机票也叫“空头机票”,这已经是民航界公开的秘密。面对乘客质疑,航空公司人士解释称超售是国际惯例,并不奇怪。我们不妨看一下机票超售,国际惯例到底是怎样的:为了避免有乘客不登机造成座位资源浪费,航班实际订座一般大于飞机客舱可提供的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多销售5个座位。在超售机票时,国外航空公司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由乘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一旦飞机出现超载,航空公司会立即征集志愿者“让座”,改签航班,并给志愿者十分丰厚的补偿金。而且国外航空公司的超售比例在2%左右,造成无法登机的情况比较少。

  而国内的机票超售规则是怎样的呢?不提前告知超售机票,对乘客无法登机没有统一的补偿措施标准。除了安排乘客改签其他航班外,补偿金额很少,或者干脆没有,完全由各航空公司自说自话。而且国内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比例往往达到了5%,在民航旺季时,国内航空公司超售比例更是达到10%之多。造成乘客无法登机的情况时有发生。网友吐槽国内航空公司只有驾驶舱不卖超售机票也佐证了机票超售之多之滥。从四川薛先生的经历来看,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乘客无法登机,除了让乘客改签数小时以后的航班以外,并没有任何解释更遑论经济补偿。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与国际惯例并不是一回事。航空公司如果硬要说超售是国际惯例的话,那只能说是半个国际惯例,或者说与国际惯例选择性接轨。

  再说,航空公司拿国际惯例说事,航空公司在服务上是否也与国际惯例接轨了呢?航班延误、服务质量差,又如何解释?超售既然影响了乘客的利益,就要有承担责任的勇气与补偿乘客的雅量,而不能以国际惯例撇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看,乘客购买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享受到与航空公司约定的服务。现在航空公司既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也未履行事先告知机票超售的义务,单方面变更了运输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质是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违约行为。况且,对乘客权利受损以后,没有建立一套合理的补偿机制,也是一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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