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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独享”共享单车可能会引发哪些后果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20-12-16 08:51:08

某共享骑行管理公司最近发现一桩怪事,他们旗下有一辆共享单车每天都有骑行记录,却在近3个月内没有产生任何订单记录,非常蹊跷。经过蹲守,工作人员发现骑行者是一位大妈,她说车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没有锁,便将车放进自家院中独自使用,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其实,一些不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共享变“独享”,可不仅是占小便宜,而且还可能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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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没锁的共享单车能随便用吗?

共享单车自诞生以来,迅速风靡全国,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最后一公里”出行。共享单车的互联网租赁模式突破了插卡式有桩单车租赁模式的限制,实现了就近停泊的效果,对缓解交通拥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人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达到免费、独自使用的目的,或是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或是在未锁、没人管的共享单车上加装私人锁具,甚至还有的另辟蹊径,搬着共享单车上楼。这类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也可能涉嫌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人得以使用共享单车,本质上是基于对单车的租赁,而非单车所有权的移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使用人故意破坏共享单车防盗、识别、定位装置,私藏共享单车以供自己占有、使用的,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共享单车公司对单车的所有权,当所涉共享单车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的,盗窃金额按累计金额计算;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无论盗窃价值是否达到前述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除了撬锁将共享单车带回家或隐藏起来的行为,还有个别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其改装成个人车辆,在欠费后拒不返还,致使这种租用状态长期保持,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单车使用后不予归还,实际上是将基于租赁单车实现的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使得共享单车公司失去了对单车的支配。对于数额尚未达到侵占罪标准的,也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法官说法:“独享”共享单车可能会引发哪些后果2

问题2:未成年人骑行出事故谁担责?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屡见报端。自助扫码的共享单车解锁模式,决定了不能全面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可能。尽管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需要进行身份审核认证,但不乏存在单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他人代为开锁等情形。那么,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律明确禁止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上路,但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无需受此限制。如果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由于其与单车公司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故共享单车公司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是否共享单车企业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并非如此,尽管不构成违约责任,共享单车企业仍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判断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如果因共享单车质量原因骑行发生伤亡的,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如车辆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单车零部件损坏或锁具设计存在缺陷,应当认定共享单车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人身伤害时,共享单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未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强行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应视为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此时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如果并非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开锁,而是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代其开锁,此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伤亡的,共享单车企业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或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许可,或因满足共享单车平台租赁资格的第三人的转交行为,共享单车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共享单车公司也已经尽到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骑完共享单车是停哪儿都行吗?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路边闲置的共享单车越来越多。其中,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屡见不鲜,走在路上经常可以发现单车占用盲道、挤占人行道、占用停车位的情况。不仅影响了城市风貌,也为交通出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共享单车真的是想停就停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共享单车虽然没有设置固定的停放卡桩,但通常也应当停放在路边公共停放区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于违规停放造成了危害后果或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假如超区停放,共享单车公司有权“罚款”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主流共享单车平台通常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合格停放区域的概念,并有类似设置禁停区、要求运营区外禁止还车、超区停放收取额外费用等规定。关于共享单车平台收费的名称,虽然有车辆管理费、调度费、服务费等不同说法,但本质上通常属于违约金。共享单车平台服务协议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如果在使用平台骑行单车时尽到了提醒义务,如在用车、还车时进行特别提示,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使用者超区停放的,共享单车平台有权收取违约金。

IC photo供图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编辑:徐慧瑶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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