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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来源: 火车吧 时间:2020-12-06 16:59:49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1

电动自行车因其绿色、经济、便捷的特点,成为我市广大群众出行的重要工具,但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上机动车道行驶等乱象已经成为当下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如果任其发展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势必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更多棘手的问题。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已刻不容缓。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郑志刚表示。

为适应我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提高立法质量。2019年5月,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导,立法小组通过调研、问卷调查、学习考察、征求意见、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30日在吕梁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审议,如年内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A、不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定3年过渡期

从吕梁交警支队法制科获悉,目前我市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约有40余万辆。这些车辆由于功率大、速度快,充电的时候安全性能差,无论是上路行驶还是停放充电,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更大。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部分代表提到:“路面上有的电动自行车速度非常快,目测能达到50公里/小时左右,汽车和行人很难避让,让人触目惊心。”

《条例》明确概念,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而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定3年过渡期,在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仍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的罚款。

《条例》对销售商家作出规定,在我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要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售卖电动自行车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标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条例》还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B、电动自行车上路也要牌

“对全市电动车实行实名登记管理,我是非常赞同的。这不仅能解决因没有详细信息登记而导致的治安防范难、破案打击难、追赃返赃难等问题,还能有效防控、打击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使电动车在街面上行驶将更有安全感。”一名交警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我市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会有很多益处。

《条例》明确规定,在《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需在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要在《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登记,只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上牌而上路行驶的将面临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的,应当拿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如要发生转移,需双方当事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但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如果车辆遗失、因质量问题退车、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都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C、电动自行车只能载一名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记者在市区街头走访时途经龙凤南大街,只见一名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在男子身前,一名女孩站在电动自行车上,而男子的身后,坐着一名女士,女士怀里还抱着一名孩童。更有一些家长带孩子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胡乱在马路上横竖穿行。孩子的坐法也是千奇百怪,有站在大人身前的,有站在身后的,还有背靠背坐着的。

“我们一家四口,一辆电动自行车刚刚好,一人骑行,前面站一个孩子,后面一个成人抱着一个孩子刚刚好。”王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觉得一辆电动自行车乘载4人并无不妥。

还有一些人骑共享电动车出行也带孩子,这类电动车根本没有设置多余的座位,但是,家长们却照样带人,两个人坐一个座位,或者孩子靠着大人,直立在车头,甚至有人将孩子放在前车筐内。对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需要使用安全座椅,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此外,驾驶人员和乘坐人都应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D、禁止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电动自行车现在已成了不少中学生上下学的代步工具,记者在几个学校看到,一到上下学时间,学生们就成群结队骑着自行车上路,有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坐了两到三名学生,有不少学生逆行上路,还有的边打电话边骑行,有的“追风少年”速度飞快,迅速在车流人流中穿梭,着实让记者捏了一把冷汗。

“如果骑自行车就太慢了,尤其是夏天,热的满身汗,坐公交车又太慢,中午回家休息的时间太短了,但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快好操作,是上下学最好的选择。”一名学生介绍说。

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阶段,自我控制能力和应变能力不及成年人,相应的交通安全意识较弱,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此,《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条例》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也作出相应规定,即:“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并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需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就意味着,《条例》施行之日起,民众骑行共享单车在方便之余更多了一重安全保障。

E、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规定

我市不少小区没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居民私拉乱接电线、停放楼道充电、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电动自行车随便停放等行为,极易发生火灾事故,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消防专业人员介绍说,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短路后30秒出现明火,3分钟火焰温度达1200度,有毒气体浓烟会以每秒1米的速度蔓延,切断居民逃生通道。居民一旦吸入三五口剧毒气体,就会陷入昏迷,随后窒息死亡。

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应当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

《条例》提出,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充电设施。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因此,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要特别注意不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不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F、电动自行车酒驾也违法

目前,交管部门针对机动车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非常之大,所以很多人就选择钻空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来躲避交警部门的检查。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此外,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擅自拼装、改装、加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违反规定带多人、重物,不按规定停放的都会受到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的处罚。

如果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支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以及驾驶时牵引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条例》还明确,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条例》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约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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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全市目前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170万辆。由于生产和销售环节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很多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部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欠缺以及缺乏有效管理手段、非机动道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使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据统计,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11793起,占事故总量的33.6%,造成102人死亡、8019人受伤、财产损失达267.6万元。

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阶段,自我控制能力和应变能力不及成年人,相应的交通安全意识并未与之相适应,较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充电设施。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点位、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来源:吕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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