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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工商局

  • 中  文  名: 普安县工商局
  • 官        网: http://www.puan315.gov.cn
  • 地        址: 普安县东街90号
  • 服务热线: 0859-723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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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工商局简介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黔西南州工商局和普安县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文件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和商标战略工作;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负责辖区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零售许可;负责药品连锁门店初审工作。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六、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济机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贵州省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计量对比;承担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等工作;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工作;管理企业新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承担酒类流通、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备案。

  十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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