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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没及时回家,出车祸不被认定工伤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2-07-14 09:20:23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职工未及时回家,离开单位后受伤,这种情形属于工伤吗?7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了结了一起类似上述情形的案件,根据事发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了解,方某是如东县城某星级酒店厨师。6月27日晚22时45分,他从酒店骑电动车离开,在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场跌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经交警部门确认,他不用承担责任。7月7日,方某的妻子以丈夫属于“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为由,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走访过程中,酒店经理罗某向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反映,出事地点在酒店南510米处,而方某家所在的小区位于酒店西北1.7公里处,方向完全相反;此外,酒店晚上下班时间是21点,而方某是22点51分出事,说明他没有及时回家。接着,酒店职工於某、钱某和刘某又同时作证。他们均表示,当天下班时间肯定是21点。

综合申请材料反映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照现行行政法规,如东县人社局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工伤科工作人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方某当晚下班时间应该是21点,而出事时间是22点51分,不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他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该店以南,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经调查确认,方某当天没有加班的情形,其妻子也不能举证他下班后去了其他常住住所(包括其亲属住所),或者从事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探望父母等)。据此,如东县人社局作出上述决定。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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