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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应定危险驾驶罪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2-06-23 08:46:48

本案中,驾驶员石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证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人身、财产安全。本罪的最高刑为拘役,本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的最高刑较低,如醉酒驾驶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则无法通过本罪予以评价,因此,刑法133条之一第3款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案驾驶员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91.3mg/100ML,已远超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驾驶员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且造成二人死亡(不包括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本案中,驾驶员石某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则石某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如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属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依据刑法133条之一第3款之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本案中,包括驾驶员在内的车上3名人员均已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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