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了该省致7人死亡的高阳县“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此次事故,6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立案,相关33人因行政履职不到位、管理有漏洞,被行政问责。
通报称,驾驶人李某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0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高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驾驶人王某因所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违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长期超载营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0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驾驶人王某的货运合伙人、车辆共同出资人孙某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1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次事故中,车托计某胜、孙某浩、车某3人因事发当晚以营利为目的帮助肇事驾驶人躲避超载治理,已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同时据调查,驾驶人李某强驾驶车辆装载的毛石料共计39.35吨,超载达246%,从顺平县安阳乡新建村一非法采矿点购买,并违法违规装载。目前,非法采矿山体承包人刘某国,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非法采矿点负责人高某惠,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上网追逃。
驾驶人王某驾驶车辆违法装载的毛石料共计114.55吨,超载达396%,从保定市金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并在其下属的项目部违法违规装载。该项目投资方负责人赵某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称,该省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李洋 于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