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萍乡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0万余元;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千余元。
2019年8月,被告颜某驾驶小车沿武功山大道由东朝西行驶,行驶至萍乡市开发区某路段左转弯变道时,与左侧由东朝西行驶由原告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颜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入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该费用有被告支付。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