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发布,杜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杜某驾车沿安阳市弦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强城3期门口时,与田某某夫妻2人相撞,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01
安阳华强城附近发生车祸
事故造成夫妻2人死亡
(图片源于网络)
沿安阳市弦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强城南侧路段时,与田某某骑行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两名死者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冯某某符合头胸部及四肢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多发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成伤特征。
事故发生后杜某在现场等候
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02
杜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春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现已审理终结。
事故经过
被告人杜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弦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强城南侧路段时,田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其妻冯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马路,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杜某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未按规定载人,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杜某及时拨打120、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杜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杜某认罪悔罪,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与被害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
其赶紧拨打了110、120。
2
证人郭某证言证实
3
4
证人田某证言证实,
5
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安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到案经过均证实,事发后杜某拨打了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6
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20]毒鉴字第553号、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杜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7
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诚鉴定[2020]病理鉴字第062号、0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田某某、冯某某的死亡原因。
8
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发前,杜某超速行驶行驶,速度约84.5km/h。
9
第4105021202000000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
10
调解协议、收到条、安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等证实,双方已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在卷可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杜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核其所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肇事后及时拨打120救治伤者,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杜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赔偿和谅解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王瑞霞审
判 员 黄 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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