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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机动车事故 被告赔偿29万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13-08-05 16:19:27

  新野县机动车事故造成伤者伤势较为严重,花费医疗费用高达数万,经法院多次调解过后最终判定肇事方赔偿29万。

  2011年9月15日9时50分,在郑新线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歪子高速路口发生新野县机动车事故,被告刘迎雪驾驶豫RDY578小轿车由南向北左转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时保阳驾驶的豫R888A9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儿子崔浩泽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野县交警大队认定,刘迎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时保阳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新野县中医院、新野县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和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7030.06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三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支出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新野县机动车事故中贾清军系豫R888A9小轿车的实际车主,时保阳系贾清军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险,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9日止。事故发生后,被告贾清军支付给原告10000元。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8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了对被告刘迎雪的诉讼请求。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新野县机动车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前赔偿原告崔皓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含先予执行的8万元)。

  二、被告贾清军当庭支付给原告崔皓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含已支付的1万元)。

  三、原告保证以后不得为此事故再向被告贾清军主张任何权利。被告贾清军不再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主张本案中下余的保险金。

  新野县机动车事故在法院的努力下,大幅度的降低了赔偿金,被告也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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